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9日全票表決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述《辦法》細化家暴定義,明確通過網絡實施侵害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強制報告制度,將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員納入保護對象;豐富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可以申請多項保護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創設性擴大保護對象,明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評價指出,《辦法》突出了公權力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和強調防治家庭暴力必須堅持受害人本位,把對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據介紹,《辦法》創新有關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對家庭暴力行為分項表述,將“凍餓”“禁閉”“跟蹤”“騷擾”“誹謗”“散布隱私”明確為家庭暴力。明確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有關侵害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
《辦法》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明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員納入保護對象。
《辦法》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工作范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此外,《辦法》還完善家事調查制度和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推動解決舉證難問題。豐富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可以申請多項保護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專章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臨時庇護場所要保護受害人隱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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